1、电动车自行车重新归于非机动车管辖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有对非机动车的定义: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而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。从法律层面来说,人力或者蓄力驱动是界定非驱动车的条件之一,而现在的一些电动车取消了脚踏板这样的设定,其实是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界限混淆,无法再对其有明确约束。
2、脚蹬子并不是单单的脚蹬子,而是带有动力传导链条,前驱或者可以后驱的齿轮装置,是一个具有脚踏功能的驱动系统。具有了这一动力系统之后,当驾驶者驾驶电动车的途中发生没电或者点驱系统故障时,可以通过人力驱动到达目的地,从而减小被耽搁上班或者急事的风险,算是双重保障。
3、电动自行车车是和摩托车相区分的一类车型,在结构以及重量上要比摩托车轻很多,相对的,它的重心就不会那么稳。当车辆的速度达到20KM/H时,就更容易出现重心不稳倾倒的情况,结构更趋于自行车。
排版:李 可
组稿:李 可
审核:飞 虎